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被执行人四川内江黎山化工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国宾泉老窖酒厂与四川黎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2012)泸泸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内江黎山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的房屋七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