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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申请执行庞述勋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2013)泸泸执字第2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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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被执行人庞述勋,男,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

关于四川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与庞述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泸泸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庞述勋所有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的住房一套,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设置抵押、买卖过户等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聂华琪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