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奉化市世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雪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3日作出的(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世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雪鹰制衣有限公司已离开登记住所地,去向不明,无可执行财产。截止2013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宁波雪鹰制衣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给申请人奉化市世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货款8377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947元,申请执行费117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甬奉民执字第25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庄亚平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江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