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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河南省鑫源起重机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北碚区金峻石材制品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碚法执恢复字第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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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源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魏留柱。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金峻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罗向芳。

拍卖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金峻石材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16吨MH型)2台、大切石机1台、小切石机1台等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勇审判员:高德跃审判员:缪友梅

书记员:马家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