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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南宁荣嘉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海执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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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宁荣嘉盛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桂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宁荣嘉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同意,该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起才审判员:郑喜成审判员:李志德

书记员:邹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