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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365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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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光中,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珠海外街****103。申请执行人张培辉,女,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珠海外街****103被执行人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iv> 法定代表人沈国汉。

申请执行人江光中、张培辉与被执行人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北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郑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