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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877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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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阿盖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科学城光谱西路**邮通大楼**。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园信息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王国生,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阿盖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将执行到位的6632元退付至申请执行人的指定银行账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