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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诸城金土地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作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诸执字第13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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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诸城金土地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诸城市北诸高路100米处路北。被执行人杨作江。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金土地有机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27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02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户籍管理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杨作江已于2012年5月26日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