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有灿,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星球,农民。
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荔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覃丽文
书记员:宋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徐有灿,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星球,农民。
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荔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覃丽文
书记员:宋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