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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涂某某与四川旌巨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都执字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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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涂翠微。被执行人四川旌巨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新路二段**。组织机构代码:556409506。法定代表人张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涂翠微与被执行人四川旌巨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都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旌巨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涂翠微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成都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扣留,待结算完成后予以提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都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黄勇执行员谭明松执行员陈益民

书记员:钟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