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闽辉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三十头社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毅,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华星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三十头社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何正中,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闽辉中空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华星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因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合肥华星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2013年6月14日裁定该公司破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民二初字第00283号和(2011)长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