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盛秉永,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红旭,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盛秉永与被执行人刘红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盛秉永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红旭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红旭的银行存款4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杜云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