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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贾树青与被执行人莱州市荣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2012)莱州执字第10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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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树青,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荣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贾树青与被执行人莱州市荣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贾树青以本院(2011)莱州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荣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市荣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荣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73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史英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