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宇虹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纯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来福仕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克,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莱州商初字第43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来福仕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一宗。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13)莱州商初字第434-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来福仕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一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