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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宇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福仕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莱州执字第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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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宇虹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纯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来福仕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克,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莱州商初字第43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来福仕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一宗。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13)莱州商初字第434-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来福仕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一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