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全日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邱顶阳,董事长。被执行人:毛炳军,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全日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全日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2012)松民一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毛炳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毛炳军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毛炳军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海燕
书记员:张学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