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金山界钢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书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书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