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连成,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修林,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担保人马波,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董连成与被执行人王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连成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修林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马波用15000元存单一张提供担保,存单账号为,保证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该存单将用于清偿王修林在本案中的债务,本院决定暂缓执行。现因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担保人马波在银行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