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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415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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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文莲,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11968********,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华弘公寓******。被申请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明珠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张一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薇:广西民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霞,广西民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文莲与被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2日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本院(2013)海执字第4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北海市外沙岛5幢B1028号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至申请执行人吴文莲的名下,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