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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洪善松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星海艺术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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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洪善松,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高德育才里**。被执行人北海市星海艺术幼儿园,住所地北海市上海路包屋东三巷。法定代表人岑起玲,该幼儿园园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善松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星海艺术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喜成审判员:叶宗强审判员:李志德

书记员:陈集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