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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1224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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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东霖,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合浦县公馆镇铁山村委铁山村**。被执行人冯全富,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屋仔村**。被执行人冯字坤,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住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屋仔村**iv> 被执行人许家文,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住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上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霖与被执行人冯全富、冯字坤、许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做执行和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债权、债务(即付清欠款55355元给申请执行人杨东霖,并支付了本案执行费73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陈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