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熔盛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熔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3)合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熔盛机械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现因被执行人熔盛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熔盛机械有限公司的4001196.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胡剑锋
书记员:孙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