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荣群,男,1965年7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友福,男,1972年11月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肥西民一初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陈友福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