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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荣群与陈友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4)肥西执字第003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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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荣群,男,1965年7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友福,男,1972年11月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肥西民一初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陈友福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