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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金勇胜与王绪明、王俊、王军、王丽、王小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肥西执字第0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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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勇胜,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绪明,男,193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俊,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军,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小兰,女,汉族。

本院(2010)肥西民一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绪明、王俊、王军、王丽、王小兰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宋建忠代理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