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庆保。申请执行人:孙修芝。申请执行人:孙德龙。申请执行人:孙庆启。申请执行人:孙庆红。申请执行人:芮泽清。被执行人:汪耀东(曾用名汪东)。被执行人:周静。
申请执行人孙庆保、孙修芝、孙德龙、孙庆启、孙庆红、芮泽清与被执行人汪耀东、周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的(2012)霍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庆保、孙修芝、孙德龙、孙庆启、孙庆红、芮泽清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耀东、周静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霍民执字第0029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孙庆保、孙修芝、孙德龙、孙庆启、孙庆红、芮泽清如发现被执行人汪耀东、周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荣华
书记员:戴国婷(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