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宗太平,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胡刚,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安镇。被执行人江安县长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桐梓镇。法定代表人代秀奎,经理。委托代理人赖世辉,男,系江安县长江建筑工程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申请执行人宗太平、胡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长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13﹥江安民初字第84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江安县长江建筑工程公司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宗太平、胡刚欠款30000元,剩余标的款24730元于2014年1月30日前付清。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许锦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