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坤利,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倪映波,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蒋坤利申请执行倪映波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1﹥龙马民初字第1385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倪映波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QT89**号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车一辆予以扣留,拟对该车进行评估、拍卖。鉴于此情况,申请人蒋坤利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龙马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泽审判员: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
书记员:陈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