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东晖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裕祥,经理。被执行人葛洪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立调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葛洪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洪材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葛洪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账户为6067140112********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成关云
书记员:舒玉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