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万强,男。被执行人江安县江达红砖厂。
本院在执行周万强申请执行江安县江达红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2﹥江安民初字第1139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江安县江达红砖厂应付周万强38013元,于2013年5月10日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象桥
书记员:陈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