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忠银,男。被执行人林柏军,男。
本院在执行罗忠银申请执行林柏军买卖合同纠纷(﹤2012﹥江安民初字第107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柏军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罗忠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曹昌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