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安县怡乐镇顺祥页岩机砖厂,住址:江安县。。负责人:张小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黄邦云,男,汉族,1973年1月9日出生,住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江安县怡乐镇顺祥页岩机砖厂申请执行黄邦云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2﹥江安民初字第1437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邦云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Q035**小型客车一辆,但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川Q035**号小型客车经多次查找也未找到。鉴于此情况,申请人江安县怡乐镇顺祥页岩机砖厂的法人张小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标的款15000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黄邦云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泽审判员: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
书记员:陈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