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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终本裁定392马振福裁定书

(2013)晋执字第00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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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振福,被执行人刘顺庄,

申请执行人马振福与被执行人刘顺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晋东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顺庄给付马振福梨款8641元,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刘顺庄负担。申请执行人马振福于2013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在外,经查询金融部门及村委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晋执字第00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永定审判员:李志杰审判员:尹双凯

书记员:王占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