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道生,男,1988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功权,男,1972年9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功发,男,1966年2月生,汉族。
本院作出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功权、刘功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功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功发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代理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