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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东集能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余经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汕海法执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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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东集能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鳌头镇安康路48号。法定代表人况应谷,经理。被执行人余经生,男,47岁,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015元,但仍不履行。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地产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查无银行、车管等财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杰群审判员::陈继楚审判员::马海林

书记员::张雨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