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章峰,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惠,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肥西县包公路存金楼1幢503室过户于章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审判员:顾宗虎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