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肃铂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山,总经理。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永清,总经理。申请人甘肃铂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63号民事裁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钢材款1096446.50元。委托代理人:李伟涛,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096446.5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6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淑芳
书记员: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