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廖华娜与被执行人陕西鼎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11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廖华娜,女,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南院门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任振中(系原告丈夫),男,西安红旗机械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陕西鼎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崇业路**丰泰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文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庆勋,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廖华娜与陕西鼎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鼎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退还申请执行人廖华娜购房款151602元及赔偿金3032元、违约金3638.50元、利息损失3790元、诉讼费1956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432元,合计164450.5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惠军

书记员:王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