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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韩红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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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委托代理人韩清,女。被执行人陕西星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火炬路1号企图时代大厦12层A区法定代表人何革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红萍,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世芳,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原告韩红萍与被告陕西星团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1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缴纳了应承担的费用15241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俊

书记员:孙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