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其昌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代表人:姜笃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邦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草场坡佳和苑小区1—**。法定代表人:李宏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其昌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邦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碑民三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其昌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应受尝金额为51124元,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金额为5000元,未受偿金额为46124元。现被执行人西安市邦特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碑执字第006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