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瑞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宋利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殿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童明慧,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苏其,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龙,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安瑞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瑞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并已按协议偿还了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11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付款,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治峰执行员李卫执行员杨晓军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