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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刘喜根与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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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喜根,男,汉族,1957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乐居场南路**秦晋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宫亚飞,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喜根与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2)第37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喜根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喜根尚未受偿金额为42831.85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15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再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治峰执行员李卫执行员杨晓军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