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州星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扬云路**。法定代表人莫国范,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西科邦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韦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可,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成敬,江苏苏州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原告苏州星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科邦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0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缴纳了应承担的费用101288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俊
书记员:孙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