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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长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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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法定代表人:白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俊斌,男。被执行人: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二环迈克星苑** 法定代表人:李成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蓓,女。申请人陕西长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事裁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8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郭玉萍

书记员:李化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