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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文君申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仲字第003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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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文君,被执行人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武德,总经理。

陈文君与陕西天彩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2)第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文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申请执行人陈文君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及承担仲裁费100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文君书面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执仲字第0032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审判员:张建社

书记员:姚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