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文君,被执行人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武德,总经理。
陈文君与陕西天彩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2)第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文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申请执行人陈文君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及承担仲裁费100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文君书面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执仲字第0032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审判员:张建社
书记员:姚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