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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小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仲字第0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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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小荣。被执行人李红莉。

张小荣申请执行与李红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9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红莉尚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李红莉向申请执行人张小荣退还购房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18225元,承担案件仲裁费8839元,公告费1200元,执行费2574元等。

本院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红莉下落不明,在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红莉名下有房屋一套,该房屋已抵押给银行,目前,该案正在诉讼中尚无结果。张小荣以李红莉的上述房屋正在诉讼中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该房屋具备处置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执仲字第002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审判员:张建社

书记员:姚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