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迁。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法定代表人孙子洋,该公司总经理。
林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3)第12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向申请执行人林迁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4946元,承担案件仲裁费3140元及执行费321元等。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迁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3)第126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审判员:张建社
书记员:姚睿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