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健。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神舟明珠酒店**。法定代表人张泳光,该公司董事长。
许健与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5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办理房产证。
本院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许健购买了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安市咸宁路9号兴庆大厦二区(兴庆路中段1号翠庭大厦)23层12303号商品房一套,因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至今仍未给申请人许健办理商品房权属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在陕西省军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变更为陕西秦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路9号兴庆大厦贰号(兴庆路中段1号翠庭大厦)23层12303号的商品房(房产证号:1150106023-1_2-1-10~**)一套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许健(省份证号码:610103196009053674)名下二、上述房产原房产证作废;三、申请执行人许健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3)第505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刚代理审判员:李森代理审判员:宋原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