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鑫。被执行人西安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兴盛园小区**楼**。法定代表人周尚,该公司董事长。
白鑫与西安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3)第66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及仲裁费共计3181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已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及仲裁费共计31810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上述款项,并向我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3)第663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刚代理审判员:李森代理审判员:宋原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