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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巢湖市城北红叶加油站与吴作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巢执字第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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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城北红叶加油站被执行人:吴作明被执行人:宋梅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巢民一初字第00829号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吴作明、宋梅价值贰拾柒万伍仟柒佰零陆元整的财产。(¥275706.00元)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家鹏

书记员:温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