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巢民二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5584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冯水华
书记员:王娟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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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巢民二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5584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冯水华
书记员: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