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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汉天时印刷设计有限公司诉长沙融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3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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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时印刷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志高,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融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阿芬,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时印刷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融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44424.03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5719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融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69649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满宏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